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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日期:2016/2/16作者:李宁佳阅读:[ 字体: ]

        案由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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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    劳动执法是政府最基本行政活动,是保障劳动关系稳定的基础。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,我省各类劳动纠纷日益增多,劳动执法的压力越来越大。

            一、执法主体自身存在的问题

            1、缺乏人员和经费,执法保障不力。我省劳动执法力量主要集中的县(区)、镇(街)一级的人社部门存在公务员编制严重不足,执法力量薄弱现象。以佛山市禅城区为例,劳动监察人员共有45人  (区10人,4个镇街35人),仲裁院人员28人(区4人,4个镇街24人),而企业总户数为8. 2万户,相当于每个劳动监察人员要负责1822户企业的劳动监察,每个调解仲裁员要负责2928户企业的调解仲裁事务。劳动执法力量远满足不了社会需求。同样,2014年禅城区政府预算的“劳动监察仲裁经费”仅为9万元,办案经费捉襟见肘,根本无法满足日常执法工作的需要。

        2、缺乏资质和管理,人员素质不高。首先是部分执法人员不具备国家颁发的执法资格证。如受执法证申请条件的限制,禅城区劳动监察大队除公务员和部分事业编制人员外,其余均没有广东省政府颁发的执法证。其次是人员组成复杂。执法队伍中监察和仲裁人员大多是事业编制、镇街聘员,还有一定数量的合同制协管员。进口宽,入职起点低,待遇不高,加上缺乏必要的业务培训,这支队伍的整体素质堪忧。

        3、缺乏权威和手段,执法力度不够。客观上,劳动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,用人单位不支持不配合,甚至来自政府其他部门的干预也十分普遍。从主观上讲,部分劳动执法人员对企业违反劳动法的行为,存在选择性执法现象,严重影响了劳动执法的公信力。尤其,当地政府招商引进的用人单位,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,劳动行政执法部门总会袒护用人单位一方,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持漠视态度,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。

            二、执法环境存在的问题

            1、劳企双方法律意识低,有法不依。一些劳动者在自己权益遭受侵害后不知道如何维权,一些劳动者则以暴力维权来达到其过分的要求。劳动维权的错位乱象占有一定的比例。而一些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、不按时发放劳动者工资、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、不支付加班工资,甚至使用童工、强迫劳动等严重违法行为尚未完全杜绝。很多企业老板对劳动监察无所畏惧,拒不配合劳动执法工作,甚至还出现阻挠、干扰执法、暴力抗法的现象比较明显。

            2、执法部门单打独斗,缺乏合力。目前的情况是,在内部,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存在交叉,两个部门的权利保护时效(监察是两年、仲裁是一年)、处理纠纷方式(监察是主动调查为主、仲裁是当事人举证为主)完全不同,导致当事人纠纷的处理结果不尽相同,也容易导致两个部门互相推诿。在外部,人社部门与工会、工商、公安、税务等职能部门尚未建立起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,存在工作相互推诿,信息不互通,配合不到位等情况。

            3、法律规定相互矛盾,无所适从。如在“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”的问题上,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、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解答相互矛盾,导致执法者无所适从。再如,现行法律规定,劳动者对仲裁不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。若用人单位仅仅认为仲裁判自己出多了,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求是什么呢?这些请求与民诉法对诉讼请求的规定是否相矛盾?同样也使当事人无所适从。还有,劳动纠纷案件实行“一裁两审”,时间太长,给急于求得保护的劳动者带来拖累和负担。

        4.法律适用尚未统一,效果不佳。《广东省集体合同条例》、《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》等地方规章规定广东省内企业每月必须缴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%的工会费。但是,在执行这些法律时,内资民营企业普遍不遵守,外资企业则会严格守法。对此,劳动执法部门大多视而不见,不依法进行处理,造成社会负面影响。

        建议:

            1、提高建制,增加经费投入。一是完善劳动执法机构,省一级可成立劳动执法总队,县区一级可成立劳动执法大队,从建制上提高劳动执法机关的规格。二要充实劳动执法队伍人员。要根据辖区企业数和用工人数,增加县区、乡镇人员的公务员编制,确保执法人员与对应的执法对象比例趋于合理。三是要吸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优秀法律人才加入劳动执法队伍,夯实劳动执法力量。要增加人社执法部门每年的财政预算,建立与劳动关系科学发展相适应的财政配套体系。只有这样,才能确保劳动执法部门有充足的物力和财力推进执法工作开展。

            2、创新“网格化”工作管理机制,提高执法水平。借鉴佛山市禅城区将辖区200多个村居进行网格划分,实行“网络化”管理的模式,推进建立县区统一的网格化工作平台。具体要以县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执法主体,乡镇、村(社区)劳动保障监察员、协管员协助执法,负责网格内所有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执法和日常管理,并对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。同时,配合“网络化”管理要求,将区域网格数据、职能部门业务管理数据、用人单位用工数据、网络投诉信息等融为一体,运用日常检查、专项检查、重点检查、应急检查等方式,拓宽劳动执法面,提高执法水平。

            3、加强法制宣传,营造我省良好的劳动执法环境。劳动执法部门要边执法,边普法,广泛深入地向全社会宣传《劳动法》、《劳动合同法》、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扩大劳动执法工作在全社会的认知度,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。政府也要定期公布劳动执法白皮书,向社会通报劳动争议情况的白皮书制度,及时分析通报劳动争议情况发展变化,分析常见的劳动违法案例,通过媒体、网络曝光等形式,让违法者无处遁形,提高各方自己遵守劳动法律意识。

            4、注重国家层面的立法,建立有利于化解劳动纠纷的法律新体系。比如对用人单位与退休劳动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,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“一裁两审”不有利于高效化解劳动纠纷的问题,以及裁后用人单位起诉“只应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”等违背法理的现象,建议全国人大加大对法律的立、改、废工作,成立专门的调研组,进行调研,确保劳动法律法规的一致性、权威性和科学性。

            5、推进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劳动“大执法”工作机制。我省各级党委、政府牵头建立信息互通,资源共享的数据库,利用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建设,促进各部门间的执法交流,提高劳动执法效果。人社局作为执法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,督促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,购买社会保险,减少和预防劳动纠纷发生。工会要发挥组织优势,提前介入,为劳动者提供维权服务,配合调解仲裁部门开展调解工作,助力及时化解纠纷。工商部门加强对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,对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在年审中加强制约,及时向人社部门反馈。税务部门要在督促企业为劳动者购买社会方面通力合作,积极作为。公安部门要对恶意欠薪、违法讨薪、违法维权等违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,并在人社部门强制执法过程中派出警力予以支持,提高执法的威慑力。